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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新住民設籍前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補助

產前檢查補助款申領

一、適用對象:配偶為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,備齊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居留證正本,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。

二、個案產前檢查需備文件:

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,配合產檢使用,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院所接受產前檢查;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,除特殊原因,遺失不再補發。

三、補助內容:現行補助 10 次免費產前檢查、1 次超音波檢查、補助 35 週至 37 週孕婦接受 1 次乙 型鏈球菌篩檢、2 次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等。為周全照顧所有懷孕婦女,自 110 7 1 日將現行補助 10 次產前檢查增加至 14 (於妊娠第 8243037 週各新增 1 )、於第 24-28 週增加妊娠糖尿病篩檢及貧血檢驗、增加 2 次一般超 音波檢查(分別於第 8-16 週、第 32 週後),以降低生產併發症、孕婦及新生兒死 亡。

聯絡電話:27671757-6065馮小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