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長期照顧服務
一、服務對象:
(一)設籍且實際居住臺北市者。
(二)失能類別:
1.符合長照十年計劃之個案:
65歲以上老人及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(需持
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),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(ADL)或工具性
日常生活活動功能(IADL)評估後,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。
2.本市創新之各項居家醫事專業人員到宅服務及喘息服務,服務對象擴及全年齡
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(ADL)評
估後,失能者。
3.具失智症身心障礙證明(或手冊)或CDR(臨床失智症評估量表)評估,日常生活
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。
二、服務內容:
(一)諮詢服務:設有專線電話,由照顧管理專員解答長期照顧相關問題,如衛生醫療.社會福利.生活輔助.器具租借等資源。
(二)個案訪視:指派照顧管理專員(簡稱照專)至個案住所評估實際需求。
(三)轉介服務項目:依個案需求安排適當的服務,如居家服務.日間照顧.居家護理.居家復健(物理治療及吞嚥訓練).喘息服務(機構式.居家式喘息服務)長期照顧機構等服務。
(四)辦理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計畫。
三、申請方式:
(一)洽詢本中心長照服務單一窗口,電話:2767-1757轉6056林小姐。
(二)洽詢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南區服務站,電話:2704-9114、2709-3600轉
1229長期照顧管理專員。